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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捌人與賣捌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撰文: 金龍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蔡榮順

    日治時代有不少台籍名人曾經做過「賣捌人」,宜蘭市保存有一處「賣捌所」,已登錄為縣定古蹟。在文獻或公共場域碑記,也會看到「賣捌人」參與社會福利救濟事業或捐款獻金的利他作為。

    「賣捌」是日治時代的用語,日語意思是「批發」。「賣捌所」是專賣局配銷煙酒的地方,「賣捌人」是經營「賣捌所」的負責人。街上的小賣商店販售的煙酒,要向賣捌所購買。

    日治時代專賣局業務有1897年起銷售的鴉片、1899年起銷售的食鹽和樟腦、1905年起銷售的煙草、1922年起銷售的酒,以及火柴、汽油、度量衡等類項。專賣的收入金額很大,是早期資本主義時代殖民地政府的主要財源,賣捌人同樣能有高所得。

    賣捌人向專賣局進貨,可於4個月內付款,而小賣商店需持現金向賣捌人購進煙酒,當時生意旺,賣捌所的利潤豐厚。如要取得賣捌人身份,需有相當社會聲望或財力條件,以嘉義為例,多位賣捌人是街庄長或嘉義廳參事,例如新港林維朝、大林江文蔚、北港曾席珍、白河林占春、嘉義區長蘇孝德;商場大戶例如羅山信用組合長陳際唐、石油代理商蔡酉、畜產會社長林玉崑、米糖雜貨商蘇育奇等都是賣捌人。可惜嘉義市的賣捌所都已拆除重建,看不到像宜蘭市還保存一處賣捌所建物。

    戰後台灣沿用日本人的專賣制,到1947年公賣局專賣業務縮減為菸、酒、樟腦(至1951年終止),在公賣局之下設有配銷所,供應區域更加廣闊,據1960年代資料,公賣局嘉義分局配銷範圍包括嘉義縣市、雲林縣及台南新營、白河總共12個配銷所。嘉義市只有2個配銷所,供應區域卻涵蓋嘉義市以及水上、中埔、大埔、太保、竹崎、番路、阿里山等區域,當時銷售金額在全省名列前茅,相關利潤很高。

    可見日治時期的賣捌所、賣捌人,以及戰後菸酒配銷所的吸金能量都很強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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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蔡榮順(草地老叟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