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鄒族的「服役婚」習俗

              撰文:金龍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蔡榮順

    早期鄒族男子結婚數天後,新郎必須住進妻家,幫妻家工作,時間長達25年之久,此種婚後在妻家服役的習俗稱為fifiho。其工作主要在協助妻家上山打獵,及下田耕作。

    鄒族fifiho被視同婚姻制度的聘禮,也可算是年輕人的一種孝心及考驗。服役婚的習俗有例外情形,根據1918年小島由道的文章記述,如果鄒族女子和漢人結婚,漢人需付給女方家族「大額銀幣或布匹等,做為聘禮」,藉此取代婚後到妻家服役情事。

    另據王嵩山在1990年的著作(稻鄉出版社),婚姻如果屬於鄒族的「交換婚」(甲方女兒嫁給女方,而女方有女生嫁男方),則雙方以對等方式談定服役婚的期限,或互相免執行婚後服役。此外,據2003年田哲益的著作(臺原出版社)記載,如果男方家長有特殊緣故,需要兒子回家住,則可於成婚一個月後,由男方家長攜帶酒和小鍬、小箭,到親家去請求兒子免役。若獲女方家長答應,就可帶著兒與媳回家。

    台灣原住民有些不同的婚姻役舊俗,例如布農族男子在結婚後,需到女家工作數天或一段時間。卑南族則在男女定情後,男子即常採薪送給女家,做為服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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