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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時代對華人的依賴與管理

    17世紀歐洲人佔據台灣之前,已有華人寓居台灣各地,從事捕魚及番產交易,當時約有10001500名以上華人寓居在平埔族各村社。

    1624年荷蘭入據台灣後,與平埔族、華人之間有合作共存及衝突的複雜關係。平埔村社和荷蘭人簽訂和平協約,雙方定位為[領主與封臣]關係,每年召開[地方會議],平埔村社代表出席,華人不必參加。法令方面,荷蘭當局陸續頒布政令法規,效力及於華人,而不及於平埔族,讓村社頭人保有相當範圍的司法自治權。

    荷蘭當局仰賴華人協助在台灣開拓,自1625年起引進華人勞動人力,從事營造、伐木、磚窯、石灰、釀酒及漁業等工作。1633年起,鼓勵華人到台灣種植甘蔗、棉花、稻子、小麥等作物;1636年邀請蘇鳴崗等四名領袖到赤崁發展農業,正式開啟華人有組織的移民台灣拓墾。1636年起並出售獵鹿執照,准許華人在平埔村社外圍捕鹿。據檔案資料,1633年華人正式移入台灣約800人,至1638年已暴增至1萬人以上。

    此外,另有許多華人未循荷蘭當局規範的管道來台,而順著沿海水路,私自闖入各平埔村社,其中有人欺騙、敲詐平埔族人,並散播不利荷蘭統治的言論。當時荷蘭人無力全面將其驅離,乃陸續公布管制措施,但對投機者之效力不大。1640630日荷蘭當局發布告令,徵收華人的人頭稅,規定每人每月都要支付l/4里爾(當時通用的幣值),取得一張許可證,無證者罰款5里爾。

1641108日規定所有居住台灣的華人都要向當局登記;如有需要暫時於平埔村落留宿,事先向牧師申請。1642128日規定所有華人不得在麻豆、諸羅山以北設居所,違者沒收財產、處死。可見荷蘭當局對華人的管理相當嚴格。

    荷蘭當局命令散居平埔村落的所有華人,遷居赤崁或熱蘭遮附近街市。華人如因交易,需於平埔村落留宿者,應支付1里爾,取得1個月效期的許可證。1644年起實施贌社稅制(村社包稅制),競標取得村社貿易權的華人,允許在虎尾壠、諸羅山、哆囉嘓、大武壠等社留住與貿易,唯以610名為限,這些華人需佩帶銀牌,做為贌商的標記。當時諸羅山社等北部村社,每一村社至多只有10名華人居住。

    165297日發生[郭懐一抗荷事變],荷蘭當局召集平埔族一起追剿,華人被殺死數千人。

    早期若干華人居住在距大員較遠的平埔村落,以物物交換方式,和原住民建立密切關係。荷蘭人據台後因利益衝突,華人與其惡意相向。但當原住民村社歸順荷蘭人,這些華人則改變角色,擔任村社顧問,並作平埔人的代言者,協助和荷蘭人交涉。村社贌稅制實施時,華人透過投標正式包辦村落交易,與平埔村社又恢復密切關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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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蔡榮順(草地老叟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