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治嘉義監獄的勞役

          撰文:金龍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蔡榮順

    18世紀歐美地區對囚犯實施教誨及勞役等教化,將勞役作業視為紀律養成與改造的手段。日治台灣監獄施行細則也規定受刑人需服勞役工作,並規範男囚、女囚作業項目,勞役時數、工資計算。

    百年前興建嘉義監獄的營建人力,主要來自受刑人。三年施工期間,由內部囚犯自行燒煉磚瓦、挖掘墳墓、整理敷地,以及構築外牆和所有房舍。嘉義以囚犯做為營建人力並非孤例,而是日治台灣監獄營建的普遍做法。

    嘉義舊監獄設置第一至第四工廠,配備相關機械與工具,分別進行木工、竹工、印刷、裁縫作業,例如生產竹編酒籠、蕉籠,木作家具、木雕神佛,編織米袋、鹽袋...。另有開墾荒地種植蔬果,及掘池養魚。

    勞役作業收入可償還部分收容費,減輕公費支出。據統計,1935年之後嘉義監獄勞役所得已超出收容費成本,不只對囚犯的勞動精神涵養,及未來出獄後的職業訓練有助益,純盈餘可減輕國家獄政負擔,而被列為值得誇耀政績。

    2002年金龍文教基金會進行嘉義營林事業調查時,據林業耆老表示,北門製材工廠旁的杉池(貯木池)是由嘉義監獄囚犯挖掘。監獄除了接受外界委託的承攬,在獄內製作生產之外,人力資源是否也到獄外支援,狀況究竟如何,因未見資料檔案記載,尚待接續調研。

(附註:日本網走監獄到札幌之間的中央公路,是囚犯勞役作業所開築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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