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平埔族相互征戰的慣習

400年前平埔族常因村社利益或獵區糾紛,彼此相互征戰。社群之間既聯合又對抗,戰術慣用偷襲,及調虎離山計; 武器使用刀、箭、盾、矛槍; 戰爭用的矛槍和射鹿的不同,沒有倒鈎、響鈴。

1630417日,蕭壠社(位今佳里)、新港社(位今新市)、目加溜灣社(善化、安定)戰士去蔴豆社(麻豆)集合,要一起和諸羅山社打戰。

    1634824日蔴豆人砍下一個蕭壠婦女的頭,但假裝是諸羅山人所為,導致蕭壠社要出兵對諸羅山社發動戰爭。

誠如1603(明萬曆31)陳第隨沈有容將軍追剿海寇,渡海來台灣,寫了一篇1438字的〈東番記〉,文中描述平埔族[鄰社有隙則興兵,期而後戰,疾力相殺傷,次日即解怨,往來如初,不相讐]

1635年底至1636年初,荷蘭人以毛瑟槍、火砲、軍鼓聲,連續進軍蔴豆社、塔加里揚社、蕭壠社,懾服原住民之後,嚴格禁止村社之間再發生相互征戰,似產生相當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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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蔡榮順(草地老叟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