荷蘭時期西拉雅的走婚

    400年前西拉雅為母系氏族社會,婚姻以女性為中心,所生子女歸女方撫養,屬"血緣家庭"類型。

    荷蘭時期首位來台灣的牧師Candidius (譯名:甘治士、或甘第丟斯、或康德,1597~1647) ,於1627入駐新港社。據他當時撰寫的檔案記載: 原住民婚後的習慣,並不是妻子到丈夫家住,女人仍留在自己家住、吃; 男人也留住原來的家。到了晚上,丈夫要到妻子家時,並不是公開的去,而是偷偷摸摸的溜到妻子家。

據學者研究,認為西拉雅的婚姻形式和雲南納西人近似,人類學家稱之為[實行原居]制的母系社會。即俗稱[走婚]

    納西族留有語言和文字,其中[東巴文]創造於1000多年前,是世界上唯一仍被使用的象形文字; 目前納西人的[走婚]仍留存於瀘沽湖畔的摩梭族。15年前,20018月,我和黃天成、饒嘉博、賴萬鎮、簡麗環、余雪蘭等人組團前往參訪,考察東巴文化研究所,以及現地體驗[走婚制]摩梭人的生活實況。

    走婚制以"夜合晨離為特色,丈夫於晚上潛入妻子家中,天亮之前即要離去。子女由母親家族撫養,摩梭人都知道自己的父親是誰,但父親不負責管教及供養,形成"知父、不親父"現象。

    荷蘭時期設有婚姻登錄制,在《荷蘭時代臺灣告令集、婚姻與洗禮登錄簿》中,只出現少數平埔族女性和荷蘭人(或歐洲人)的婚約,因為登錄制並不及於原住民自相婚配。至於西拉雅的走婚習俗在何時改變、消失,尚待研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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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蔡榮順(草地老叟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