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田犬獵鹿》
早期台灣到處有野生鹿群,1602年陳第隨沈有容將軍來台灣剿倭寇,看見" 山最宜鹿,儦儦俟俟,千百為群"。荷蘭據台時代,野生鹿是最重要的經濟來源之一,鹿皮可販售到日本,鹿茸、鹿筋、鹿鞭運銷中國,鹿肉可食用或製成肉脯。對原住民而言,鹿皮還可做為臣服者的貢納,或是贖罪的替代品,用途廣泛。
漢人在台灣獵鹿使用陷阱法(cuilen)及繩套法(stricken),鹿皮獲量數倍成長,但為保護逐漸滅失的鹿源,1645年荷蘭當局全面停發獵鹿執照。
平埔族獵鹿使用鏢鎗、弓箭為工具,並依賴田犬助獵。台灣田犬(即俗稱的土狗)驍勇善獵,捕鹿萬無一失,常見田犬捕食野鹿。1655年荷蘭人有意限制每户原住民只留一隻田犬,但遭諸羅山社反對。
《諸羅縣志》記載平埔族獵鹿[張弓縱狗,小大俱殪,見之惻然] ; 對原住民而言,常將田犬視同家庭一份子,[以田犬為性命,時撫摩之,出入與俱]。
2015年台灣土狗獲世界蓄犬聯盟(FCl)正名為[台灣犬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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